从府〔2014〕34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已废止)
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2014〕第3次)研究,现决定在中心城区、温泉风景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和《广州市2012—2016年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将我市中心城区、温泉风景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又称“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定义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途经运输车辆除外)“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市环保局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予以查处。
七、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信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从化分局、市质监局、各镇街等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燃煤家庭用户改用清洁能源由各镇街进行引导。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范围:
——中心城区具体区域范围为:西至S355线与旺城大道交汇处,向东沿S355线延至原华景大酒店(此段南以黎塘河→流溪河→小海河为界),向北沿105国道延至市气象局对出红绿灯,向西延迎宾大道、河滨北路、向阳路延至智杰雅筑小区、规划中直通城郊街道办事处的北星路、沙龙路、旺城大道以上路段范围内的主城区,上述范围包含风云岭风景区、宏城海岸小区、岭南首府小区、广播电视台、人盛假日花园和整个旺城片区区域。
——温泉风景区具体区域范围为:南以望谷温泉度假村为界,东以流溪河为界,北以温泉宾馆松园为界,西以流溪河以西纵深1千米为界。
——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具体区域范围为:该度假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附件:禁燃区区域图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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