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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2〕85号(印发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2〕85号(印发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12-18 02: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方案

  一、奖励目的: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自有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内销比例,优化外贸结构调整,促进我市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励对象:在从化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从事加工贸易企业。

  三、奖励资金来源:在每年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80万元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奖励范围:

  (一)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大户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设立研发创新机构;

  (四)企业在国内外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

  (五)企业委托第三方制订转型升级方案;

  (六)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七)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建立自有品牌;

  (八)参加国内专业展销会、推介会,推动内销;

  (九)企业扩大内销业务,内销份额达到一定规模;

  (十)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

  五、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对年度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同比上年度出口增长10%以上(含10%),按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企业设立研发创新机构。对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创新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创新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在国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在国外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五)对企业委托第三方制订转型升级方案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民币作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的费用。

  (六)对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民币。

  (七)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建立自有品牌。对企业注册产品商标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企业创立自有品牌,每个出口品牌一次性奖励15000元人民币;创立国内品牌可按《关于印发从化市获得中国、省和广州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府〔2007〕42号)是同。

  (八)对企业自主参加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外经贸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外经贸局等部门举办的各类内销展览会(不含广交会)及其它国内市场推介会等活动,按每次活动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民币作为展位费、布展费补助。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业务,对产品内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十)对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以变更营业执照并签订第一个生产合同后,每家转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六、申报及考核程序:每年年终集中申报奖励。由企业填报《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进行考核,经考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报请市政府审定给予奖励。

  七、实施时间:本奖励方案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满,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申请考核提交材料清单

  2.本奖励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3.奖励资金年分配测算表

  附件1

  申请考核提交材料清单

  一、《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三、申报出口奖励的,提交上一年度出口贸易和本年度海关有注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统计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的,提交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文件、进口设备报关单或技术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五、申报设立研发创新机构奖励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交我市或上级科技部门出具对机构的认定文件。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应附送企业董事局或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设立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的会议纪要、相关批准文件、研发人员构成及学历情况、专项经费设立及投入情况的文件和有关账册。

  六、申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奖励的,需提交有关注册证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申报委托第三方制订转型升级方案资助的,需提交有关服务合作协议书及转型升级方案复印件。

  八、申报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奖励的,需提交上级外经贸部门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九、申报国内境外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商标批文、商标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商标时实际发生的注册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证照工本费等相关凭证复印件。申报出口品牌奖励的,提交品牌国内注册和境外注册证书及打印有品牌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内销品牌奖励的,提交品牌国内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参加国内专业展览会和国内市场推介会活动资助的,需提交所参加展会、推介会的有关批文或邀请函(通知)、能显示该企业参展的展位,以及企业实际缴付的费用凭据复印件。

  十一、申报产品内销奖励的,需提交内销产品发票及从化市国家税务局内销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十二、申报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需提供新变更的营业执照和新签订的生产合同复印件。

  十三、申报所有资助或奖励项目,都必须提交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法律声明。

  注:申报所有资助或奖励项目,须提交材料一式两份,而且必须清晰可辨。

  附件2

  本奖励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经贸部门认定。

  三、设立研发创新机构,必须经科信部门认定。

  四、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经上级外经贸部门认定。

  五、创立自主品牌,要求该品牌注册所有权是属于申报企业。出口品牌指该品牌同在国内和境外注册,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打印注册品牌名称。内销品牌指该品牌在国内注册。

  六、考核部门为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出具有关证明文件部门为海关、科信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对企业考核的依据。

  附件3

  奖励资金年分配测算

序号

资助或奖励项目

标准

资金估算

1

出口奖励

年度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23万元

2

技术改造

一次性奖励10000元。

4万元

3

设立研发创新机构

独立法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非独立法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8万元

4

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专利注册

国内一次性奖励3000元;境外一次性奖励5000元。

5万元

5

委托第三方制订转型升级方案

一次性奖励3000元。

2万元

6

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万元

7

注册商标、创立自有品牌

国内注册产品商标全额资助;出口品牌每个一次性奖励15000元;国内品牌按从府〔2007〕42号文是同。

5万元

8

展览会、推介会

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3000元

9万元

9

内销奖励

产品内销年度税务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奖励20000元。

20万元

10

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

每家转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万元

总  额

80万元

备注:各资助或奖励项目可根据企业申报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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