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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31号 关于转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投资项目凡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不得擅自进行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或自行建设。
二、市财政投资项目凡未由市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或自行建设。
三、对暂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的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按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决定执行。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纪检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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