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1〕106号(印发从化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从化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从化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市公立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断完善镇(街)中心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到目前为止,全市有托幼园所121所,其中公立幼儿园6所,镇(街)中心幼儿园12所,小学附设幼儿园60所,其它部门办幼儿园4 所,民办幼儿园34所。2010年,全市学前适龄儿童19060人,在读17688人(其中,农村在读幼儿12560人);学前三年入园率92.8%;全市幼儿教师1051人,其中农村幼儿教师703人。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儿童为本,以全面普及农村学前教育为目标,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构建和完善新形势下以政府为主导、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合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各种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机制障碍,创新学前教育的办学体制;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科学育儿的理念,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为幼儿和家长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立起内涵发展、特色鲜明、充满活力、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学前教育普及率大幅提升。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幼儿园,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使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6.9%。同时,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初步建成。
2.学前教育资源加速优化。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幼儿园,力争使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积极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3.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到2013年,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为97%,其中58%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68%以上的专任教师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4.幼儿园保教质量整体提高。严控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完善从化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到2013年,争取6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广州市规范化幼儿园标准,15%的幼儿园创建成为省、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
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规划农村幼儿园的布点,居住人口少、分散的山区,可适当考虑集中办园,各镇(街)要根据市的规划制定本镇(街)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以三年为一轮制定行动计划。新建幼儿园办学规模以180—360人为宜。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1.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办园形式。充分发挥优质公办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名园办分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办园形式;支持企事业、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镇(街)、农村集体积极举办幼儿园的发展格局。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比例,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按学前教育“以市统筹,市、镇(街)共管”的管理体制,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力争使全市公办幼儿园达到26所,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的发展。推进21所有事业编制、有财政拨款、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镇(街)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建设由镇(街)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完善公办幼儿园的公办事业单位登记,合理配置事业编制的公办幼儿教师。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通过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税费、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公办民办对口帮扶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并对其公示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予以执行。
4.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根据我市财政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核定我市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标准足额拨付公办和集体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专项用于园舍维修、设施设备购置和教师培训经费等开支。
5.逐步取缔无证幼儿园。由市、镇两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清理我市的无证办园问题。到2013年,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
6.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每个镇(街)要建成1所以上独立建制公办幼儿园。对小学附设幼儿园或逐步建成为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或撤销,或根据实际改造为独立建制的幼儿园。支持大村办好独立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小村联合办好集体性质的幼儿园,鼓励其创建广州市或广东省规范化村办幼儿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好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幼儿读物等,逐步为农村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制定的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幼儿园专任教师及各类人员,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逐步配备到位,提高保教人员的素质。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公办幼儿园的人员配置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员工退出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将教职员工持证上岗率作为早教机构、幼儿园年审的重要依据。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一是要完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体系,为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输送优良的师资。加强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从化分校和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引进优秀师资,努力扩大其培养规模并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依托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和广州市域内、从化市域内高职院校等学前教育力量,形成本科、大专、中专学前教育方向的专任教师培养网络。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二是完善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体系,实施幼儿园教师、园长在职提高工程。制定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2011-2013年),确保三年内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干部培训率达90%,专任教师培训率达80%。落实幼儿教师培训费,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幼儿教师在职进修,为幼儿教师提供优先进修的机会,培养一批农村幼教骨干队伍。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和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的各项工资福利及待遇按政策落实到位。要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确保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在各类教育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四)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市教育局要配备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管理干部和专职教研员,加强行政和业务指导。各教育指导中心至少有1名负责学前教育干部,配合属地镇(街)进行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和组织师资培训等。
2.初步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构建市政府统筹,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面向0至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的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网络和工作机制。每个镇(街)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社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3.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严控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以内。加强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广州市<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施细则》、《广州市幼儿园玩教具、图书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广州市幼儿园科学保教指南》、《广州市幼儿园科学保教质量评价指南》等相关质量保障文件。创设丰富安全有益的教育环境,防止、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放羊式”和“保姆化”。幼儿园一律不得进行入园考试。倡导发展良好的师幼交往关系,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的园所文化。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提高幼儿园的家园合作意识,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
4.完善幼儿园教科研指导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科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落实《从化市实施学前教育城乡帮扶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市、镇(街)两级教研网络与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联系机制,开展制度化的、经常性的学前教研活动,提高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与落实园本教科研网络与制度,鼓励幼儿园开展实践取向的教科研活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幼儿园的学前教育信息网络服务与共享体系。建立城乡之间、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与支援制度,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展与共享。
5.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重点,纳入“镇街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同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实施以评促教,优教优奖。对创建成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的单位奖励20万元,创建成为广州市规范化幼儿园的单位奖励15万元。
(五)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1.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和比例。市财政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
2.完善政府与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园和捐资助园。由物价部门牵头,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在调查幼儿园办学成本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逐步理顺机关团体办园和集体办园管理机制。通过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3.完善优抚对象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市财政从2011年起,建立健全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优抚对象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相关资助标准,保障从化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抓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完善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建立相关部门人员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困难。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卫生、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实行以市政府管理为主,镇(街)共管,教育部门归口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组织实施、统筹建设和管理职责,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审批。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市、镇两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办园进行排查和督促整改,及时清理辖区内无证办园。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予以查处。
(三)健全学前教育监督检查机制。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待遇、清理无证办园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和教育强镇督导验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四)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宣传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特别是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取得的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13年,对市、镇(街)贯彻落实国十条的情况、实施市和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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