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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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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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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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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092911031852701 | 2025/09/29 | 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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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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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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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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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表示欲在街口范围里开一家饮料店.希望环保部门解答需要配套什么设施来解决环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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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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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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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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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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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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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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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二、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四、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其他环保相关未尽事宜,请按照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同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7:00分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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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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