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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发展政策、规划。 2.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职责权限,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4.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近期交通建设规划时,负责协调将安全生产理念同步纳入。 5.负责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停车场、汽车租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道路(含公路和城市道路及其桥梁、隧道)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站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将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设计,符合“三同时”要求。 7.负责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造价管理,督促道路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工程造价。 8.承担由区本级负责的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养护维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10.依法纠正和查处非法营运、公路超限运输、侵占和损坏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1.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组织开展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组织、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3.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推动构建交通运输行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 1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6.按照职责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的职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对局直属单位、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进入被检查的单位,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与提问、调阅和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通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等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原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6.《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 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8.《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广东省公路条例》; 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4.《路政管理规定》; 1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